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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注册商标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266次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也可以作为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

一、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商标

“平安”,既是我国青海省一个县名,但它同时也有着“和平、安全”的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第30389610号商标,因该标识由我国山西省省会城市太原的拼音“TAIYUAN”组成,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以上2个案例均是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予核准。但含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则可以注册。

例如:“凤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鸟类之首尊称的含义,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
还有“黄山”、“鼓楼”等。

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构成的商标

那如果地名加其他要素,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第45257837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
这样看来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加其他要素,如果地名含义未改变,整体显著性较弱,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地名,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则该系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若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如果不会被认读为行政区划地名,整体显著性较强,不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地名,则该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第18402099号“如皋港”商标,申请商标由县级以上区划名称“如皋”及“港”字构成,整体指代位于江苏省如皋市的港口名称,与地名“如皋”已形成一定区别。且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如皋港”已被政府部门文件确认,在其指定使用的“运输、码头装卸、物流运输、仓库贮存”等服务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且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第7279769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上海滩”是公众知晓的真实存在的海湾、海滩,已经与行政区划地名含义有区别,用作商标整体显著性较强,因此可以准予注册。
再如,第15996216号“ ”商标,诉争商标中包含的“绵竹”二字是我国四川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即上述规定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结合剑南春酒厂早在1982年即申请注册了“绵竹及图”商标,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绵竹牌绵竹大曲自1986年以来也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绵竹”通过剑南春酒厂的商标性使用已经实际具有商标意义,与剑南春酒厂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标识酒类商品来源的标志,整体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
景德镇”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
儿时记忆里的黑白电视机,“北京牌”电视机,是属于已经使用地名的商标,所以允许其继续有效使用,这样才能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喝啤酒就喝哈啤的“哈尔滨小麦王”,基于“哈尔滨”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经积累的商誉,“哈尔滨小麦王”与哈尔滨啤酒公司系列品牌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产源上的错误认知,因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注册商标是对企业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申请含有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商标的时候要考虑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否则商标被驳回不说,也会对申请人造成一定品牌及经济层面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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