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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12-29    浏览次数:307次



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引导河南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类型按照工信部发布的相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 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 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技术领先、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四条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条 件

第五条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基本条件在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存续三年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1000万元;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平均比重不低于3%。

(二)专项条件1.专业化。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牵头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大企业或龙头企业配套生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2.精细化。企业采用流程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等方式使组织 管理精确、高效、协同,实现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前5位。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或具有典型的资源、地域特色,能够带动本地特色产业的规模及影响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含5项);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1项以上。4.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资源的嫁接,对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手段、形式、渠道进行创新;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三)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2.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有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认定 程 序

第六条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每年认定一次,具体申报按照当年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七条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按要求向所属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在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四章监督 管 理

第九条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第十条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积极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效期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过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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