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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专利无效案

更新时间:2017-04-05    浏览次数:194次

从酒瓶到包装盒的两个“杜康”之间的无效案

在河南有两个字号为“杜康”的白酒生产企业-“汝阳杜康”和“伊川杜康”,围绕“杜康”这个品牌两个企业争斗了几十年,并延伸到专利等领域。

凯旋代理人曾经代理了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对伊川杜康的法人刘更申先生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 200430079050.0、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代理理由是:ZL20043007905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附件2中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4年7月15日申请的名称为“一星中华杜康酒包装盒、箱”、申请号为200430068208.4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其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中的包装盒的形状、盒子上的图案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高度近似,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且200430068208.4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所以本专利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6年02月17日的无效决定宣告了 200430079050.0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作为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凯旋代理人还对刘更申的专利号为 200430079049.8、名称为“酒”瓶的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2003年12月17日出版的洛阳广播电视报的封面封二为汝阳杜康广告,该页左下角位置有一酒瓶,该酒瓶的瓶体与本专利形状相同,且均在瓶径及瓶身相同位置有椭圆形贴瓶贴的图案及圆形的贴脖贴的图案,瓶身上有竖向条纹,瓶盖的形状也高度近似,虽然瓶盖顶部略有不同外,但这种不同属于局部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因此,该广告中公开的酒瓶为与本专利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10月27日的无效决定则宣告了 200430079049.8外观设计专利无效。